合同到期超過一個月沒續簽員工離職後公司扣工資怎麼辦

一、合同到期超過一個月沒續簽員工離職後公司扣工資怎麼辦?

合同到期超過一個月沒續簽員工離職後公司扣工資怎麼辦

合同到期超過一個月沒續簽員工離職後公司扣工資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爲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續簽勞動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同意續延勞動關係的,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依法續簽勞動合同。

(二)員工若患有職業病或其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規定的傷殘等級,要求續簽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簽合同。

(三)員工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其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期滿後,企業不想續簽合同,但未能與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爲續延勞動合同,企業應當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五)企業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無論期限多少,都不得約定試用期。

事實上,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之後雙方沒有續簽書面合同,但員工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對此也沒有提出任何異議的,在法律層面上視爲雙方同意按照原來的勞動合同履行相關義務,但是,不續簽書面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跟勞動者本身都有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