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續簽勞動合同被辭退

拒續簽勞動合同被辭退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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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續簽勞動合同被辭退是否合法

拒續簽勞動合同被辭退是合法的,根據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企業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勞動待遇標準不得低於原合同待遇,低於原待遇的,勞動者可以選擇要求企業增加或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或發放相當於1個月經濟補償金的方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沒有繳納而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賠償金。

根據你現在的情況,最好能先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同時保留好原勞動合同,以及能證明你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工號牌、工作服、工資條、考勤記錄等。憑上述證據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申請,對仲裁結果不服,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應向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