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給員工繳納社保

勞動合同法給員工繳納社保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爲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爲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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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開除員工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辭退員工。


    因爲有可能上一個月的工資是包含着業務獎金,所以代通知金並不見得就是一定按照上一個月的工資來賠償的,但整體補償標準肯定就是爲期一個月的工資,所以代通知金的賠償和工作年限這是沒有任何的關係的,因爲是職工自己不能勝任工作了或者公司發生了一些重大變故,這種情況下公司除了解僱該職工也沒有其他更好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