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單位不安排職工年假的,應當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資;不安排休假或者不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監察投訴。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假。但對於員工應休的年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員工日工資收入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年假工資,包括用人單位在正常工作期間支付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