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能與懷孕期間的女職工解除合同嗎

能。我國勞動法律針對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性職工規定了特殊的勞動保護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單位不得以懷孕、生產、哺乳爲由對其進行單方面解除合同。但是不是說用人單位一概不能與處於三期女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用人單位能與懷孕期間的女職工解除合同嗎

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僅限於不得按照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按照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因此,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