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協議期限內懷孕

勞動者申請辭職後,發現自己懷孕,在沒有辦理離職手續的,勞動者可以向公司人事部說明情況,並且取消辭職申請。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離職協議期限內懷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