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童工怎麼處罰

罰款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情節嚴重的,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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