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在單位受傷的,如果雙方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可以認定爲工傷,由工傷保險賠償,如果建立的不是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