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在商場廁所受傷應該誰負責任

一、顧客在商場廁所受傷應該誰負責

顧客在商場廁所受傷應該誰負責任

對於顧客在商場廁所受傷應該誰負責,要根據商場是否盡到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來判定。對於衛生間商場應該在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設定警示標誌,向進入經營領域內的公衆告知存在隱蔽性危險。如果未對服務場所的設施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以盡到保障義務商場存在過錯,應承擔與其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相應的侵權責任。

二、相關法律條文: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爲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6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閱讀完上文小編爲大家解答的關於顧客在商場廁所受傷應該誰負責這大家是不是對於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的發生有了新的認識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商場必須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避免事故的發生,同時大家也要具備安全意識,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遂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