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在商場撞傷,應否賠償?

一、顧客在商場撞傷,商場應付責任

顧客在商場撞傷,應否賠償?

1、《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也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18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要求。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這些法律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採取一定的行動來防止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員的人身或財產免受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按照侵權責任法的精神,若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商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商店不承擔責任,如果侵權人找不到,由商店賠償,然後向侵權人追償。

二、商場沒有盡到安全保證義務的,你可以要求賠償

1,可以要求對方進行民事賠償,要求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財產損失等,如果構成傷殘,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傷殘賠償金。

2,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爲1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超過訴訟時效的,喪失勝訴權,因此建議在1年內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若你是顧客,在公共場所出現類似的事情。請記住顧客在商場撞傷,如果確認受傷的情況是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記得商場是負有責任的,並且可以要求索賠。若是商場第三人行爲造成他人傷害,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商場承擔補充責任,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溫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