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在商場門口摔倒商場如何賠償?

一、顧客在商場門口摔倒商場如何賠償

顧客在商場門口摔倒商場如何賠償?

店家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致消費者摔傷,既違反了合同法規定的全面履行合同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又沒有做到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的提供安全服務的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理由如下:

1、店家爲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是雙方買賣合同中店家應承擔的約定義務,而店家未全面履行,自然構成違約。

2、店家爲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是法律規定的店家應盡的法定義務,店家未全面履行,導致消費者摔傷,對其構成侵權,應承擔侵權責任。 所以,在本案中,店家的行爲既屬於違約,亦屬於侵權,消費者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店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店家承擔侵權責任。

二、作爲消費者,應如何主張權益?

法律有規定,在糾紛中,如出現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賠償權利人只能選擇一種索賠請求根據,所以消費者如要求店家賠償,只能二選一,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在出現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如何進行選擇,通常要考慮訴訟時效、訴訟管轄、賠償範圍、舉證責任等多種因素,不能一概而論。但是在本案所述的情形中,消費者一般應選擇侵權賠償請求權,賠償範圍相對更全面。

店家在經營過程中,應以防爲主,確保經營設施的安全,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張貼警示標識。

三、相關法律: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58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綜上所述,商場本身作爲經營者,已經在門口擺放了防滑墊,做到了合理範圍的安全保障。而顧客因爲自身原因在商場門口摔倒,顧客應該承擔主要責任。但是顧客可以就商場承擔的次要責任提出賠償。以上就是顧客在商場門口摔倒商場如何賠償的一些內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