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離職賠償標準

勞動者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承擔支付用人單位一個月工資以替代提前通知期的責任,但如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且用人單位能夠舉證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單位可以在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針對擅自離職行爲的損失賠償條款,能計算出損失額的,可要求其按實際損失額賠償,無法計算損失額的,可約定一個具體的索賠數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擅自離職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