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催交接)

律師函(催交接)

律師函(催交接)

金*:

上海市志君律師事務所受**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委託人”)之委託,指派袁麗律師(以下簡稱“本所律師”)就您辭職與事務交接一事致函如下:

{子問題開始}一、特別事項說明:

1.在發表本意見之前本所律師已聽取了委託人的陳述,並要求其作出了真實性承諾;

2.本函目的在於告知您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3.本函所載內容並不代表受指派律師在具體案件中的代理意見,也不代表上海市志君律師事務所在本案中的觀點;

4.本函不表明委託人對您的誠信狀況發生任何懷疑;

5、本函不代表委託人放棄了諸如訴訟等其它追索方式。

{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二、經閱讀委託人所提供資料及聽取其陳述,我們瞭解到:

2017年12月7日您與委託人簽訂一份《勞動合同》,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您的工作崗位爲行政專員。

年5月7日您在微信發佈要求委託人爲您辦理離職手續等資訊,年5月14日委託人主管(微信名稱:AMY王)回覆您,要求您在年5月17日前至辦公地址辦理交接手續,並結算相應薪資,但您至今未來委託人處辦理交接事宜。

{子問題開始}三、函告內容

本所律師認爲,您於年5月7日發佈的微信資訊具有辭職性質,經催告至今未辦理工作交接,已對委託人的生產、經營工作產生重大影響。鑑於此,本所律師鄭重致函如下:

1、請您在收到本函後3個工作日內與委託人聯繫,交出公司物品,並辦理相應的工作交接。如因您遲延辦理交接或拒不辦理交接而導致委託人產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向您主張賠償;

2、您在收悉本函後如有任何意見的,可採取電話、郵寄信件等方式聯繫委託人或本所律師。

以上內容,敬請斟酌,以免訟累。

特此函告

上海市志君律師事務所

袁 麗 律師

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