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結婚證離婚彩禮退嗎

關於“彩禮”的退還問題,在婚姻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對彩禮返還作了具體規定。婚姻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將彩禮限定在一定的範圍內,即給付彩禮的行爲需要以結婚爲目的,於婚前給付的行爲,並且給付彩禮是基於當地的一種民間習俗,一種習慣做法。

沒結婚證離婚彩禮退嗎

(1)該解釋在解決此類糾紛時所堅持的基本原則,即解釋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係爲主要判決依據的,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後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才支援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2)前提條件是必須是離婚

(3)對於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正確理解,即給付彩禮一方應是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接受彩禮的一方也同樣是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不管接受彩禮的一方收到彩禮後將其轉移給誰,都視接受彩禮一方當事人爲訴訟主體。

(4)第十條規定的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應當以絕對生活困難爲條件。

(5)對該條適用訴訟時效的有關問題。彩禮返還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三年。此類糾紛的起算,有兩種情形,一是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方應當及時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雙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二是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方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基於該條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也可以發生中止,中斷,延長等情況。

(6)要注意區分給付彩禮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一般來講,不事人不會自願地給付對方彩禮,但如果彩禮確實是當事人自願不附任何的條件地給付的屬一般贈與。

(7)適用該款注意本地區是否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否則不適用該款。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