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二十條的主要是關於哪方面的規定

一、工傷保險條例二十條的主要是關於哪方面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二十條的主要是關於哪方面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是關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的時限和迴避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做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爲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做出結論期間,做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二、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和數額的規定是怎樣的?

繳費基數:指在職職工個人以本人月全部工資收入爲繳費基數。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工傷保險條例》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企業的員工在工作中受了工傷後,要及時申請工傷認定的程序,向社會保險的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該部門受理後會在30天內作出決定,會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就能在限定的時間內領取到工傷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