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創業成功一次性領取剩餘期限失業保險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成都高新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成都天府新區社會事業局,市就業局:
爲落實《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成府發〔2015〕27號)關於“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的,可一次性領取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領對象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間自主創業成功、失業保險參保關係在我市的失業人員。
二、申領條件
(一)申領對象處於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我市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申領時有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二)申領對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間在我市首次自主創業成功,即:以法定代表人身份辦理了《企業營業執照》,或以經營者身份辦理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或以投資人身份辦理了《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
三、發放標準
(一)申請人本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內尚未領取的剩餘月數的失業保險金總和。本人失業保險金剩餘享受期限與法定退休年齡有重複月份的,不計入剩餘月數。
(二)一次性領取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後,不再享受代繳醫保費、一次性喪葬費、撫卹金等其他失業保險各項待遇。
(三)失業保險金標準按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覈同意當月的發放標準計發。
四、不屬於申領的範圍
(一)申領對象已達到退休年齡或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申領對象因連續兩個月未按規定進行失業保險金申領、未參加培訓而已經停發失業保險金。
五、申領流程
(一)符合條件的申領對象向失業保險核發地的市或區(市)縣就業服務管理局提出申請,申請時需提供下列資料:
1.《成都市成功創業人員一次性領取失保金申領表》(見附件);
2.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企業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或《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
4.本人的銀行儲蓄卡原件及複印件。
(二)受理申請的市或區(市)縣就業服務管理局對申請人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情況及創業相關資料進行審覈。
(三)經審覈符合條件的,市或區(市)縣就業服務管理局將申請人申請的一次性領取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劃入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銀行個人帳戶。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如有政策調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