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異地工作怎麼領失業金

在我國異地工作怎麼領失業金

1、用人單位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區(縣)失業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同時審覈享受資格。

2、失業人員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凡要求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持《失業證》、退工登記表、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經審覈後,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業保險視窗領取發放銀行存摺。

3、失業人員本人應於每月五日至二十五號本人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規定期限內未能辦理有關手續的,失業保險金不予發放。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況的,可以委託其家庭其他成員持相關證明代辦理有關手續:

(1)失業人員患病住院期間(憑醫院開具的住院證);

(2)失業人員患嚴重病症行動不便(憑醫院診斷證明);

(3)失業人員患精神病院外冶療期間(憑醫院診斷證明);

(4)女性失業人員生育後三個月內(憑嬰兒出生證)。

(5)失業保險金每6個月爲一個申領期,在申領期內失業人員應接受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積極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指導,主動接受推薦就業。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推薦就業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佈《關於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和職工在職期間跨統籌地區轉換工作單位時失業保險關係轉遷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或職工在職期間跨統籌地區轉換工作單位的,失業保險關係應隨之轉遷。

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在轉出前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

在省、自治區內跨統籌地區的,是否轉移失業保險費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爲轉出單位或職工開具失業保險關係轉遷證明。轉出單位或職工應在開具證明後60日內到轉入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係接續手續,並自在轉出地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當月起,按轉入地經辦機構覈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

轉出前後的繳費時間合併計算。轉入地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有關手續,並提供相應服務。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透過立法實施,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和國家財政補貼籌集資金,設立失業保險基金,爲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從而使其獲得社會保障的制度透過職業培訓、就業介紹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爲其再就業創造條件。攜帶有關證件和資料就可以去相關部門辦理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