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失業證有什麼用

一、失業證有什麼用

法律規定失業證有什麼用

《失業證》是失業人員享受就業服務、辦理錄用登記的資格憑證 符合失業救濟條件的,憑《失業證》和《勞動手冊》在有效期內按月領取救濟金,並憑《失業證》享受免費職業介紹、減免費轉業訓練等促進就業的優惠政策。 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後,由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核發《失業證》。《失業證》由市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失業證:對國家而言,是統計人口就失業狀態資料的基礎數據;

對個人而言,失業證是領取失業保險的合法證明;

即,個人失業,憑失業證到戶口所在街道或人事關係所在地辦理失業救濟金[失業保險]領取。國家規定最多可以領取24個月;在24個月之內,重新就業的,辦理就業登記,不再領取失業保險金。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照《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其本人累計繳費時間長短的不同,劃分爲三個檔次: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條例》中關於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爲12個月的規定,不能理解爲繳費時間達到上述要求的失業人員都能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在具體操作中,各地可以在同一檔次內,根據失業人員繳費時間的長短,相應拉開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差距。至於具體檔次如何劃分,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享受期限18個月和24個月的規定,也可以照此劃分具體檔次。 由於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的情況不盡相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存在一定差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在《條例》中把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繳費年限劃分得太細,在具體執行中很難操作。正是基於這一考慮,《條例》沒有將享受待遇的期限與繳費年限劃分得很細,而只是確定一個大的原則。

對於已經失業的勞動者來講,之後要想領取到失業保險金,就需要先按照規定辦理失業證,而此時辦理失業證就必須滿足規定的條件。從這點上來看,其實失業證也並非是那麼容易就能辦下來的。而之後每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候,其實往往也會要求提供失業證這一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