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怎麼適用?

一、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怎麼適用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怎麼適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實踐中違約金和損失賠償的適用一般原則:

1、如果合同中僅選擇違約金作爲違約責任方式,未約定賠償損失的,應按照違約金的約定履行。違約金不足以補償損失的,守約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適當增加違約金。

2、在合同中同時約定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守約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對於不足部分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適當高於實際損失的,對於違約方要求只賠償損失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3、在合同中約定違約方除應賠償全部損失外,還可以以違約金對其適當的懲罰。

二、合同違約金的上限是多少

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並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典》及《民法典》中關於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