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怎麼適用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怎麼適用
考察約定違約金與損失賠償的適用關係,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無約定違約金時
如當事人未約定違約金,則可主張損失賠償。在此情況下,因爲不存在違約金,所以不存在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並用的問題。
(二)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時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前段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三)違約金高於造成的損失時
此種情況又可分爲兩種不同情況:
1、約定違約金稍微高於造成的損失時
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八條可以推斷: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可主張違約金,但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2、約定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時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後段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