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與賠償損失能否同時主張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能否同時主張
在勞動關係中,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賠償損失是指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違約金是指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或競業限制,承擔的違約責任。因此,如果勞動者同時存在需要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同時主張違約金和賠償損失。
羅浩律師建議:《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只能就違反服務期約定和競業限制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時候,勞動者應仔細覈實是否屬於法律規定應支付違約金的情形,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