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和違約金是否可以同時主張

不可以。
如對同一違約事實同時適用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那麼賠償的數額將超過造成損害的數額,此時,違約責任則具有懲罰性,不符合補償性爲主,懲罰性爲輔的原則。在請求增加違約金數額的情況下,禁止同時主張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損失和違約金是否可以同時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