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和損失賠償可不可以同時主張

違約金和損失賠償不能同時主張。但違約金如果低或做過高了,也可以要求增加或減少違約金,具體實踐中可以分爲這幾種情況:
(1)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此時守約方可以根據民法典向違約方主張賠償損失。
(2)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3)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違約金和損失賠償可不可以同時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