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是否可以同時主張

合同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是否可以同時主張

合同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是否可以同時主張

二者可以同時主張,但要符合條件纔可以。

(一)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它具有以下特徵:

1、以違約行爲爲產生條件,不以損害事實的產生爲前提。

2、當事人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意見,金錢數額明確具體,沒有爭議性。

3、具有懲罰性,當合同一方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或爲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時就發生了違約金。

(二)損害賠償金: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依據合同規定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它具有以下特徵:

1、具有違約行爲。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2、具有損害事實。損害事實必須是實際已經發生的,未發生的損害事實不能產生損害賠償金。

3、違約行爲與損害事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4、具有補償性。與違約金不同的是,損害賠償金是以實際損失的程度作爲賠償的範圍,因此在性質上是具有事後補償性的。

(一)兩者能同時適用的情況

約定的違約金小於實際經濟損失,守約方可要求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的同時,就不足的部分賠償損失。但二者相加不得超過違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二)兩者不能同時適用的情況

約定的違約金大於或等於實際經濟損失,守約方不能要求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的同時賠償損失。

此外,按照法律規定,如果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守約方可以請求增加違約金數額,但在請求增加違約金後又請求賠償損失的,法院不予支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綜上所述,合同違約金與賠償損失在一定情況下是可以同時主張的,即當約定違約金低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的時候,守約方沒有請求增加違約金的情況下,可以同時主張。更多相關法律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在線律師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