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違約金和損失賠償能否同時主張?

一、懲罰性違約金和損失賠償能否同時主張?

懲罰性違約金和損失賠償能否同時主張?

懲罰性違約金和損失賠償不一定能同時主張,需要區別對待:

(一)兩者能同時適用的情況

約定的違約金小於實際經濟損失,守約方可要求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的同時,就不足的部分賠償損失。但二者相加不得超過違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二)兩者不能同時適用的情況

約定的違約金大於或等於實際經濟損失,守約方不能要求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的同時賠償損失。

此外,按照法律規定,如果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守約方可以請求增加違約金數額,但在請求增加違約金後又請求賠償損失的,法院不予支援。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違約情形發生之後,違約金、定金可以同時適用嗎?

1、違約情形發生之後,違約金、定金不可以同時適用。

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條 【違約金與定金競合時的責任】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2、違約的定金比例不得超過合同標的20%

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違約行爲若是導致另一方合同當事人的權益受損,那麼權益被侵犯的一方可以向違約一方提出獲得違約金的請求。提出請求的時候,需要向對方出示證明違約行爲給自己造成損失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