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與賠償損失如何適用?

一、合同違約金與賠償損失如何適用?

合同違約金與賠償損失如何適用?

(一)無約定違約金時

如當事人未約定違約金,則可主張損失賠償。在此情況下,因爲不存在違約金,所以不存在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並用的問題。

(二)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時

根據法律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也就是說,在此種情況下,不能在主張違約金的同時主張損失賠償,而是隻能請求增加違約金。對此,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爲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三)違約金高於造成的損失時

此種情況又可分爲兩種不同情況:

1、約定違約金稍微高於造成的損失時

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可以推斷: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可主張違約金,但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2、約定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時

根據法律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關於此款所述之“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爲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同樣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推斷: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可主張違約金,但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二、合同違約金應該怎麼支付

(一)違約金的支付應體現合理性。

違約金應如何支付?當事人可以依法請求仲裁機構或者法院予以適當增、減,從而保證支付違約金額同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相符合,以體現違約補救的合理性。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違約金的計算辦法及支付期限應明確約定。

爲了避免在違約金交付問題上發生爭議,合同當事人還應在合同的違約條款中,明確約定違約金的計算辦法、支付期限及遲交時利息的計算辦法等。

爲了保證合同的正常進行和雙方訂立合同目的的實現,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是很正常的現象,但是雙方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不能太高,不能超過相應的標的的比例,否則在違約事項出現時,該約定是無法生效的,此時就會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的案件事實進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