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砸車找不到人怎麼解決?

一、高空墜物砸車找不到人怎麼解決?

高空墜物砸車找不到人怎麼解決?

民法典》規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相較於建築物的全體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擔責排除了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主體,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體現了公平原則。而且,透過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令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築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範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還是比較合理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二、高空墜物的預防

(一)對非人爲造成的高空墜物的預防

1、開展建築附着物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定期對公共場地和公共設施設備、窗戶及玻璃、戶外廣告牌和空調主機等戶外附着物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挨家挨戶排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要立即整改並登記在冊。

2、在颳大風時,告知業主住戶關好門窗,搬掉陽臺邊的花盆,防止高空墜物。

3、針對高空墜物所做的具體工作,進行記錄與登記,作爲工作證據。

(二)預防人爲高空拋物的應對措施

1、採取預防爲主,與居委會、派出所等部門相互配合,從宣傳入手,長期經常性宣傳,發動羣衆監督,對於不聽勸阻,屢教不改的個別人員,與治安機關聯合採集證據,予以處罰,防止高空墜物。

2、加強技防措施,利用監控探頭等進行監測提高監督的作用。

3、明確責任,提高安全意識,創造“高空拋物可恥”的和諧氛圍

高空墜物應急處理 (一)無事故損失的處理

1、無事故損失的高空拋物,儘快找到肇事人,指出其肇事行爲及其危害,及可能面臨的治安處罰,勸告其不要再犯。

2、對有過高空拋物行爲的人,加強對其監督。

3、如無人目擊肇事者,則應及時清除墜落物,並在可能出現肇事者的相關樓層住戶中進行詢問與調查,同時宣傳高空拋物的危害及可能面臨的治安處罰,提高對此事的關注度。

4、對無事故損失高空墜物的投訴,及時到現場處理,記錄相關情況,並對事情進行調查走訪安撫,並予以回訪。

(二)發生損失的事故處理 1、高空墜物引起設備設施損壞

(1)秩序維護部人員接到高空墜物投訴或事件出現時,立即進行調查,迅速辨認拋物方向、樓層號碼、位置,設法尋找違例者。

(2)如有需要可向違例者發出警告,並報告警察。

(3)如果未能找出違例者,在有需要時通知所有業主,並指出該行爲的嚴重性。

(4)派人看管好拋下的物品(證物),如所拋的物品砸壞公共設施、車輛等,應用線圈圍起來,並拍照存案。

高空墜物這種情況很有可能找不到責任人,因爲畢竟高空墜物掉落下來的時候,有的地方確實沒有監控,不能夠確定責任人員,這個時候,相關責任承擔,就由有可能加害的人員全部來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對於這種規定,主要是體現了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