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找不到直接責任人如何處理?

一、高空墜物找不到直接責任人如何處理?

高空墜物找不到直接責任人如何處理?

高空墜物找不到責任人,可以整棟大樓的所以業主爲被告起訴,要求賠償。所有可能的侵權人承擔過錯推定責任。即他們如果不能提供自己不是侵權人的證據,就需要給予損失的補償。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二、高空墜物刑法的相關法律依據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 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高空墜物刑法當中目前並沒有相關規定,也就是說,高空墜物導致最嚴重的狀況就算是當事人已經直接死亡了,那麼也只能夠按照民事責任對侵權人進行處置的,如果高空墜物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話,那同時又規定被侵權人可以起訴該棟樓盤的絕大多數的住戶,讓這些人員全部都坐牢也是不太可能的。

高空墜物給他人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所有權人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高空墜物對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極大的威脅,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很有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結果。由於本類案件的特殊性,很多時候並不能直接將主要的責任人確定出來,那麼按照特殊侵權法的規定,受害人可以將整棟建築的業主作爲起訴對象,進行索賠,共同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