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處罰規定是怎麼樣的

高空墜物最新處罰規定是怎麼樣的

高空墜物處罰規定是怎麼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文規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施行。“高空拋物罪”等新罪名也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中明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高空拋物罪,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透過民法典進行嚴格的民事行爲規定,再透過對物業企業賦予安全防護義務,對公安機關賦予責任,一方面提高了我們民事主體自我管理的能力和自我保護的意識,這是最重要的,另一方面也提高了社會治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