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在酒店摔倒誰負責

一、顧客在酒店摔倒誰負責

顧客在酒店摔倒誰負責

1、根據實際情況判斷過錯大小,承擔相應責任。

若是因爲酒店未能提供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比如因爲地面溼滑導致顧客摔倒,摔傷,則承擔消費者人身安全責任;若消費者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責任。如果商場能證明他們已經盡到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比如已經盡到危險告知、安全保障措施、發生事故後積極救助和報警等,那麼酒店就不須承擔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

(1)《侵權責任法》(可以自己百度下)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二、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法理基礎是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指“在自己與有責任的領域內,從事或持續特定危險的,負有義務情況採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範措施,保護第三人免於危險”的義務。其主要有三種情形:

1、是經營者純粹的不作爲,沒有營造好一個很安全的消費環境,導致消費者受到損害。如挖掘水溝,應加蓋或採取必要措施。

2、是經營者提供的服務本身或硬件設備不安全導致客戶受害,負有防範危險發生的義務。如在家舉辦酒會,應防止老樹砸傷賓客;餐館樓梯未全部修好,應設告示牌或者切斷通往樓梯的通道。

3、是因從事一定營業或職業的經營者消極不作爲,未勤勉地盡到對不法侵害的防範和制止義務。如經營旅館飯店,應注意清除樓道油漬,維護電梯安全,保證安全門暢通無阻的義務。

對於顧客在酒店摔倒誰負責這一問題,首先要確定酒店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保證顧客在酒店中的安全,如果做到了,就不需要承擔責任。無論是在酒店還是在其他公共場所,發生事故,很容易產生賠償糾紛。所以大家出門在外一定要有安全意識。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陽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