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商場摔傷商場多大責任?

我們逛商場的時候,因爲商場人多擁擠,經常會發生摔倒乃至摔傷的事件。那麼作爲消費者,在商場摔傷商場多大責任?具體情況比較複雜,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下面看看本站小編是怎麼說的吧。

消費者在商場摔傷商場多大責任?

一、顧客在商場摔傷,商場要承擔多大責任?

具體看商場負有多少責任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商場確實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就應該擔責。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如果到商場購物時受傷屬實,例如是因地面積水溼滑造成摔傷,應該擔責任。如果商場已經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就沒責任了。

二、商場有履行保障顧客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

商場作爲一個開放性的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應盡合理限度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義務,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害的發生或者減輕損害。並且這種安全保障義務通常是在當事人之間並沒有合同約定的情形下而產生的一種要求,一方爲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而積極作爲的義務。商場是以在從事社會活動中謀取利益爲目的,因而應當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三、何爲商場的安全保障義務?

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法律在綜合考慮了在調整商業活動的秩序中設立這種義務的社會經濟價值及道德需要後依據誠信及公平原則確立的法定義務。具體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其義務主體爲服務場所的經營者,包括服務場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經營者等對該場所負有法定安全保障義務或者具有事實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與此相對應的權利主體是:

(1)消費者;

(2)潛在的消費者;

(3)實際進入該服務場所的任何人。

該權利義務的主要內容是:在特定的服務場所,權利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應當得到保障,義務人應當對這種人身和財產安全履行相應的積極作爲或者消極不作爲義務。

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法理基礎是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由誠實信用原則派生而來的,它來源於德國法院法官從判例中發展起來的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或者一般安全注意義務的理論。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原先指維持交通安全而言。其後擴張於其他社會交往活動,以強調在社會生活上應負防範危害的義務,具體指“在自己與有責任的領域內,從事或持續特定危險的,負有義務情況採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範措施,保護第三人免於危險”的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從上文可以整理髮現,顧客如果在商場不慎摔傷,追究責任的話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商場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那麼商場可以不擔責,或者是道義上的安慰;如果商場沒有盡到相關責任,那麼就要承擔賠償責任。以上便是關於顧客在商場摔傷商場多大責任的一些資料。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