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壞個人名譽賠償標準是多少

一、損壞個人名譽賠償標準是多少?

損壞個人名譽賠償標準是多少

損壞個人名譽賠償標準沒有統一規定,賠償標準因人而異。侵害名譽權可能造成兩種損害。一是財產損害。在侵害名譽權的情況下,也會使受害人遭受財產的損害。此種情形應按實際損失賠償。二是精神損害。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標準如下: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名譽權侵權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

三、怎麼確定侵害名譽權案件管轄法院?

因名譽權糾紛提起的訴訟,多爲侵權之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9條的原則規定,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定,侵權行爲地包括侵權行爲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由此可見,針對名譽權侵權糾紛的賠償標準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而且名譽權侵權賠償的財產損失也只能是直接財產損失,因爲間接財產損失是不能預知的。就算是人民法院確定名譽權侵權賠償時,自由裁定的因素也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