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壞個人名譽賠償標準

損壞名譽的賠償標準爲:
1、從侵害情節來考慮,侵害情節較重,造成較嚴重的後果的,可以予以賠償。
2、從受害人的諒解程度考慮。
3、從加害人認錯態度考慮。
如果受害人諒解而加害人仍不認識錯誤,則不能因爲受害人精神創傷的平復而對違法行爲不予以制裁,仍應責令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損壞個人名譽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