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保價的快遞丟失的,快遞公司應當按照保價額賠償。
未保價的快遞丟失的,應當照實際損失賠償,但賠償金額不能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如果是掛號信件丟失的,應當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進行賠償。
快遞公司的營業場所的告示和給用戶的單據上應載明上述內容,並能夠引起用戶注意。
如果快遞公司丟失快遞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或者沒有在上述地方載明的,不適用賠償限制。
但出現以下情形導致快遞丟失的,快遞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1、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保價快遞的損失除外;
2、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
3、因寄件人、收件人的過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
(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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