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公司丟失快遞怎麼賠償的?

一、快遞公司丟失快遞怎麼賠償的?

快遞公司丟失快遞怎麼賠償的?

快遞公司在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應依據《民法典》來確定,而不適用《郵政法》第47條的規定,“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3倍;掛號信丟失、毀損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3倍予以賠償”,即快遞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數額可能超過收取資費的3倍以上。

二、快遞丟失損害賠償的案由確定?

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快遞服務合同不是《民法典》合同編規定的有名合同,但雙方的權利義務類似於運輸合同,是寄件人與快遞企業之間締結的,以快遞企業將寄件人所交付的物品快速給特定收件人爲內容的合同。

三、關於保價條款的效力是怎麼樣的?

大多數快遞公司的合同文字上都有保價條款,即快遞單上一般載明,寄件人在寄送快件時有權選擇保價服務,未報價的快件毀損、滅失時,或者規定最高賠償限額或者按照快遞郵費的幾倍賠償。是否適用該保價條款,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爭議較大。

律師認爲,應當區分下列五種情況:

第一,如果格式免責條款隸屬於的合同爲《民法典》第497條規定的無效合同,此時,格式條款必定無效;

第二,若格式免責條款合乎《民法典》第496條規定的無效免責的種類,理當無效;

第三,若格式免責條款指涉失權條款,即免除自己的主要義務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此時合同一開始喪失了根基,應當認定爲無效;

第四,若格式免責條款涉及到的僅僅是上述以外的情形,但合同顯失公平的,應當認定爲可變更、可撤銷;

第五,若不屬於上述五種,應當爲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四、快遞公司提示、說明義務的界定

合理的提示、說明義務應依據以下因素綜合判斷:第一,提請注意的方法。以“個別特別提醒”爲原則,根據具體的交易環境,快遞企業應向寄件人明示其條款或以其他方式提醒寄件人注意;第二,提請注意的時間。免責條款必須在快遞服務合同簽訂之前或合同訂立指示出示。第三,明晰明白的程度。“合理”的提示必須是以文字、符號、字型等引人註明的特別標識,在顯著位置標出,從而使“寄件人”一眼就能注意到,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

五、如何確定賠償數額?

(一)酌定賠償:這個問題是保價條款被撤銷或者被確認無效的情況下。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法官透過對寄件人提交的證據的判斷,在內心確認寄件人損失的大概數額,但由於寄件人往往提交的證據不夠充分,從而做出一個折中裁定,即酌定賠償。

(二)可預期損失:《民法典》第584條規定了可預見性規則,即“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遇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銀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三)特殊物品的賠償:特殊物品是指類似於人事檔案、畢業證書、相冊這樣的物品,對於快遞公司來說,其可能一文不值,但是對於它的所有者來確實意義非凡,很難透過客觀標準來評估和衡量其價值。律師建議寄件人以侵權爲起訴請求主張精神損害。

綜合上面所說的,快遞公司丟失了快遞肯定是要支付相應的賠償,但對於賠償的數額就要看快遞是否存在報價,這樣才能確定自己的賠償額度,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由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好的是可以直接走法律的程序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