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丟失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近年來我國的物流行業蓬勃發展,在爲大家帶來便利的同時也造成了不少的糾紛矛盾,如包裹丟失後的理賠。有不少的消費者在包裹被丟失後因爲維權無門或本着息事寧人的態度而讓該包裹失蹤事件不了了之,使得了快遞行業賠償工作的發展愈發滯後。那麼快遞丟失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呢?下面就由小編爲大家稍作介紹,以供大家瞭解。

快遞丟失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1、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於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於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解讀:原來快遞公司對丟失快件的賠償主要依據《郵政法》47條和59條,一般賠償消費者資費的3-5倍。但快件不是郵件,並不應該適用《郵政法》,從一定意義上來講,適用的法律本身就出現了錯誤。賠償額度不受“資費三倍”的限制,而是適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關於損失賠償的規定。未保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沒有約定的但有保價的按照保價辦,沒有約定也沒有保價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民法典》規定:運輸人也就是快遞企業對運輸的快件有保管責任,如果運輸過程中貨物有損毀,快遞公司要與消費者按照約定給予賠償,如果沒有約定的話要給予市價賠償,即按照交付或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在這個過程中,快遞丟失物品的價值是多少,將由消費者舉證,證明它們實際價值。

2、以郵政信件丟失後的民事賠償而言,《民法典》是採用填平式的賠償原則,即損失多少賠償多少;而《郵政法》採取的是有限賠償的原則,在國務院規定的賠償標準內進行賠償。ems特快專遞郵件使用須知規定:“未保價郵件如發生丟失、損毀或短少,按郵政部門規定的標準賠償。”我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指出“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在審判中,有的法院依據《民法典》,也有的依據《郵政法》。

3、在各地審判實踐中也一直有兩種差異很大的判決。有的法院認爲,快遞公司的《契約條款》是格式條款,其實質是減輕自身責任,侵犯消費者的利益,這種格式條款應當是無效的,快遞公司應當按照客戶的實際損失賠償;但也有的法院認爲,快遞公司的《契約條款》不是格式條款,其理由是,《契約條款》中已經提供了交寄貨物“保價”這一方式,客戶如果覺得貨物重要,完全可以透過保價的方式來消除風險,因此,郵件丟失後,沒有保價的貨物,只能按照約定的賠償最高額200元來賠。

雖說快遞與郵件不能同一而語,但是其賠償辦法大體是大同小異的。也就是說快遞丟失賠償標準同郵件丟失一般有保價與非保價兩大類,前者憑藉保單理賠後者則按郵費,只是快遞丟失賠償有其特殊性,如果消費者能夠提供丟失物價值證明的的話,則快遞公司需要照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