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放門衛算送達嗎?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消費者在網購時,與商品賣家形成買賣合同的關係,消費者應履行付款義務,商品賣家應承擔交付貨品的義務,同時商品賣家與快遞公司形成運輸合同關係。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的適用範圍是標的的毀損、滅失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的原因等事由。

快遞放門衛算送達嗎?

1、若快遞員未經消費者允許而擅自將快遞放置單位或小區門衛處,應視爲未盡到送達義務,該商品未交付給消費者,因此消費者不承擔該快遞丟失責任,消費者可以向賣家主張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賣家也可向快遞公司請求賠償。

2、若快遞員經過消費者的授意而將快遞放在單位或小區門衛處,而消費者因自身的過錯遲遲未去領取該快遞件導致其丟失,則相對商品賣家而言,應由消費者自身承擔該丟失責任。因買受人的過錯使交付拖延而導致商品丟失,雖然未完成交付,但該商品的風險負擔已經轉移至買受人。我國《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若快遞員經過消費者的授意而將快遞放在單位或小區門衛處,應視爲商家已經將商品交付至買家,故因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使標的物毀損、滅失的,由買受人承擔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