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不合格減輕處罰的條件有什麼?

一、產品質量不合格減輕處罰的條件有什麼?

產品質量不合格減輕處罰的條件有什麼?

第五十五條原文: 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爲禁止銷售的產品並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本條是關於對銷售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的規定。

按照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凡屬下列產品,都屬於禁止銷售的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產品,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產品;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失效、變質的產品;僞造產品產地的產品,僞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產品,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產品。

作爲銷售者,應當從質量信譽良好的生產企業或批發企業進貨,並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嚴格履行進貨驗收義務,驗明產品的合格證明等標識。對存在質量問題的,應拒絕進貨,已進貨的,應當作退貨或其他處理。但是,銷售者可能同時銷售多種產品,特別是大型銷售企業,銷售產品的種類可能成千上萬,不可能也沒有必要要求銷售者必須準確掌握所銷售產品的內在質量狀況。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了銷售本法規定的禁止銷售的產品的行爲,即應分別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如果銷售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銷售的產品是法律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則應對銷售者給予與生產者相同的處罰。但是,如果銷售者確實不知道其銷售的某產品爲法律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的,則不應當給予其同生產者相同的處罰,而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但銷售者要求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應當承擔其不知道該產品爲禁止銷售的產品的舉證責任;並且所提供的證據應具有充分性的特徵。另外,銷售者還要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

二、銷售產品不合格如何處罰

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包括沒收這些不合格商品,沒收銷售不合格商品的利潤,並根據不合格商品的貨值的倍數進行處罰。《產品質量法》的具體規定如下: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爲了更好的保障我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國家也是規範了每一家企業都是要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如果有銷售不合格產品或者是禁止銷售的產品後都將會給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危害,所以相關部門也是會對此類的違法企業或者不法銷售方進行處罰,具體會根據涉案情節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