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20年和3年的區別

訴訟時效20年和3年的區別
律師解析:區別是兩者的適用條件不一樣。在民事訴訟中,訴訟時效分爲一般訴訟時效及最長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3年,指的是自當事人知道或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當事人應當在3年內提起訴訟,若不斷髮生新的侵權行爲,則時效重新計算。而最長訴訟時效20年,自權利被侵害之日開始不中斷計算。即使當事人不知情,自侵害發生之日的20年後,法院不予保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