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被保全的房產是否可以住
民法典規定,財產所有人對財產享有佔有、使用、處分等權利,房屋被法院保全後,房屋仍然屬於被保全人,所以被保全人可以居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四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爲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
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
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房屋被法院保全後,房屋仍然屬於被保全人,所以被保全人可以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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