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與定金罰則能否並用?

違約金與定金罰則能否並用?

一、違約金與定金罰則能否並用?

1、定金與違約金不可以並用。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根據該條規定,定金條款或違約金條款不可並用,當事人只可擇其一而行使之。

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至於違約金的數額,法律沒有明確的限制性規定,實踐中一般由當事人雙方自願商定。

二、違約金能與損失賠償能不能並用?

1、無約定違約金時

如當事人未約定違約金,則可主張損失賠償。在此情況下,因爲不存在違約金,所以不存在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並用的問題。

2、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時

根據法律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也就是說,在此種情況下,不能在主張違約金的同時主張損失賠償,而是隻能請求增加違約金。對此,法律明確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爲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3、違約金高於造成的損失時

此種情況又可分爲兩種不同情況:

(1)約定違約金稍微高於造成的損失時。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可主張違約金,但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2)約定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時根據法律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違約金是在其中一方存在違約行爲,是另外一方可以要求對方支付的,但實際上很多人在合同中不僅僅是約定有違約金,還約定了定金,在這種情況之下是不能夠同時適用的,按照《民法典》當中的規定,只能夠選擇其中一個來要求對方賠償,可以選擇作爲有利於自己的方式來要求對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