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過程中執行仲裁決議的程序是什麼?

一、上訴過程中執行仲裁決議的程序是什麼

上訴過程中執行仲裁決議的程序是什麼?

向管轄法院提出執行仲裁決議申請,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申請執行的相關資料,法院對資料審覈後會進行執行。

1、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當被執行人在國外的,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所在國的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裁決的承認及執行。被執行人在中國境內的,國內仲裁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執行。由於我國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執行案件實行級別管轄,因此,被執行人在中國境內的,其級別管轄參照人民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執行。

2、當事人應該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申請書和有關材料,包括仲裁裁決書(正本)、仲裁裁決書送達證明、仲裁協議書或者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以及人民法院規定要提交的其它證明檔案及材料。被執行人在國外的,按其所在國法院的規定提交材料。

3、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爲六個月,當事人中有一方是公民的爲一年。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期限,自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仲裁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依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向外國的法院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期限,按該國的法律規定處理。

二、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理由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也就是說,仲裁以合同當事人的協議爲前提。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無書面的仲裁協議,仲裁就沒有根據,仲裁機構即使作出裁決,人民法院也不予執行。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仲裁機構應當依照仲裁法規的規定和當事人仲裁協議的約定進行仲裁,其裁決纔能有效。仲裁機構的裁決事項如果超出了當事人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仲裁機構受案範圍的,屬於超越職權的行爲。因此,即使仲裁機構作了裁決,法院也不能執行。

3、仲裁組織和仲裁程序是仲裁工作正常進行的重要保證,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如果仲裁員與本案有關聯,依法應當迴避而未迴避,或者對當事人未經過合法通知而予以缺席仲裁等,其作出的裁決不發生效力,因而人民法院可不執行該項裁決。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有錯誤的。仲裁裁決必須依法進行,必須正確適用法律。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仲裁員必須廉潔奉公,依法裁決,如果在仲裁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行爲,則是違法犯罪的行爲,所作裁決必然是錯誤的,人民法院理所當然亦不予執行。

7、在涉外仲裁中,被申請執行人沒有得到指定的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如果被申請執行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遭到了不可抗拒的事由未能到庭陳述的,該仲裁裁決不能執行。

8、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

法院在執行仲裁決議的過程中會覈查相關的資料,確認可以執行的,通知申請人執行時間,如果不具備執行資格的,依法予以駁回,等申請人有新的財產線索後,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仲裁決議,法院認定執行的裁決決議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可以不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