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生保管合同糾紛怎麼辦?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透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二、保管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保管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
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爲目的,保管人爲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
2、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
就保管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雙務不要式合同,有償或無償須根據當事人約定。
三、保管合同滿足哪些條件纔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四、保管合同生效後履行原則有哪些?
1、全面履行的原則。
合同訂立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包括履行義務的主體、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以及履行期限、地點、方式等。
2、誠實信用的原則。
當事人履行合同要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要守信用、講實話、辦實事,要有善意。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相互配合協作,以利合同更好地履行。
3、公平合理的原則。
在訂立合同時,由於當事人的疏忽,有的問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應以公平合理的原則,採取補救措施、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補充條款加以解決;若當事人協商不成,就應按照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不能確定,就按《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來確定。
法律制度並沒有特別規定過保管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但是,保管合同糾紛也屬於一般的民事糾紛,民事主體之間發生民事糾紛後,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最有效的解決方式的。在保管合同糾紛中,能協商處理對雙方是最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