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擇日宣判還需要開庭嗎

一、刑事案件擇日宣判還需要開庭嗎?

刑事案件擇日宣判還需要開庭嗎

擇日宣判是否需要開庭是根據案件的詳細情況確定的,如果法院在宣判過程中有需要特別陳述或者特別提醒當事人的地方,是需要開庭宣判的;如果案件簡單明瞭,事實清楚,那麼可能不開庭,直接發放判決書,但是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刑事案件一審宣判後嫌疑人可以上訴嗎?

刑事案件一審宣判後嫌疑人可以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三、刑事案件中嫌疑人拒不認罪法院可以宣告有罪嗎?

刑事案件中嫌疑人拒不認罪法院也可以宣告有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綜上所述,法律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擇日宣判必須開庭,也沒有規定絕對不能開庭,但是,從法院受理了檢察院的公訴意見書之後,出具判決書的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個月,最遲是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