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仲裁協議的說法

仲裁協議做爲整個仲裁活動的前提和基本依據,有着如下法律特徵:
(一)仲裁協議只能由具有利害關係的合同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訂立。
(二)仲裁協議是當事人申請仲裁、排除法院管轄的法律依據。仲裁協議一經簽訂,就成爲仲裁委員會受理合同爭議的憑據,同時在申請法院執行時,也以它作爲撤銷裁決或強制執行的依據。
(三)仲裁協議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如果是以仲裁條款的形式寫入合同,那就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他條款的無效不影響仲裁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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