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後多長時間生效勞動仲裁書多長時間生效

勞動仲裁後多長時間生效勞動仲裁書多長時間生效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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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要多長時間

對於勞動仲裁後多長時間生效勞動仲裁書多長時間生效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現在有許多勞動者都有這樣一個疑問,勞動仲裁需要多長時間

法律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但實際從準備相應證據材料到得到裁決書,時間淵源不止45天,所以需要申請勞動仲裁的勞動者,可以提前收集證據材料。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舉證責任】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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