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訴訟的優缺點

1:仲裁和訴訟是解決爭議的傳統方式。二者分別透過仲裁機構和審判機構具體實施其職能。二者各自獨立,地位平等,無上下級關係,無高低貴賤之分。二者中,無論以裁決、判決或裁定結案,其生效的法律文書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者在實施其職能時,彼此相互配合,密不可分,不得厚此薄彼或互相拆臺、相互推委。
2:就靈活性面言,仲裁更勝一籌。仲裁一般由當事人自願選擇,當事人在訂立協議或者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或糾紛透過仲裁解決,除非出現仲裁無效等情況下訴訟就不會再受理。仲裁強調的是當事人的自願性,而且由哪個仲裁院受理、仲裁員人選等當事人均可以選擇,而相對於仲裁,法院訴訟一般只能約定管轄法院,而且在地域也會受到限制。
3:仲裁在效率上要優於訴訟。爲節約時間成本,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肯定是希望用盡可能短的時間來解決糾紛,避免消耗,這一點上由於仲裁的受理和開庭程序相比於訴訟要簡單而比較佔優,而且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訴訟實行兩審終審,一審不服還可上訴,這就消耗了當事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而且從我國目前訴訟的案件呈上升趨勢來看,在有限的法院訴訟資源和法官判案水平良良莠不齊等因素下,一個案件從法院受理到判決生效往往需要較長時間。

仲裁和訴訟的優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