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訴訟的優缺點對比

就靈活性面言,仲裁更勝一籌。仲裁一般由當事人自願選擇,當事人在訂立協議或者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或糾紛透過仲裁解決,除非出現仲裁無效等情況下訴訟就不會再受理。仲裁強調的是當事人的自願性,而且由哪個仲裁院受理、仲裁員人選等當事人均可以選擇,而相對於仲裁,法院訴訟一般只能約定管轄法院,而且在地域也會受到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仲裁和訴訟的優缺點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