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訴訟的優缺點是什麼?

仲裁和訴訟大家應該都不陌生,但是仲裁併不屬於訴訟的一種,仲裁是獨立於訴訟之外的一種糾紛的解決方式,並且其具有獨特的適用範圍,並不是所有糾紛都可以適用仲裁的,兩者各有各的優點,仲裁和訴訟的優缺點是什麼很多人不清楚,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

仲裁和訴訟的優缺點是什麼?

一、仲裁和訴訟的優缺點是什麼?

民事仲裁和民事訴訟都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兩者作爲社會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相互輔佐、交相併存,又以其各自相對獨特的調整機制而相互獨立,是現代社會民事糾紛解決機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仲裁與訴訟的主要異同的比較中,可以看出這兩種程序各有優勢和不可替代之處,這也正是確定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之所在。

二、從仲裁與訴訟的比較來看,仲裁的優勢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仲裁程序快捷、高效

首先,仲裁程序比較靈活、簡便,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仲裁程序,避免繁瑣環節,及時解決爭議。其次,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再次,目前法院積案嚴重,從受理到判決生效,往往需要較長時間。

2、裁決專業化水平較高

有些糾紛的事實判別強於法律判斷,而這些事實判別又需要相當豐富的專業方面的知識,仲裁員多是各行各業的專家,他們擁有豐富的專業知識,也知道與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慣例,具備多年的實踐經驗和仲裁經驗,因而審理案件更具有權威性和說服力,有利於這些糾紛的解決。

3、不當干預較少

仲裁機構獨立於行政機關,仲裁員是兼職,是從法律和經濟貿易領域裏公道、正派的專家、學者中選聘,仲裁裁決由仲裁庭獨立做出。仲裁實行協議管轄制度,當事人可不受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限制,據自己意願從全國各地仲裁機構中選擇自己信賴的仲裁機構審理仲裁案件。避免了由於體制原因造成的對案件審理的不當干擾。

4、當事人自主權較大

首先,在是否仲裁的問題上,法律賦予當事人以選擇權。其次,在選擇仲裁機構及仲裁員問題上,當事人自主決定,增加了對仲裁結果的信任程度。再者,在仲裁裁決書的內容上,當事人可以取捨,當事人協議不願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這樣更有利於化解矛盾,不但解決了糾紛,而且不至於激化矛盾,有利於維護社會和諧。

5、仲裁保密性強

仲裁的開庭審理以不公開爲原則,公開爲例外,只要沒有特別的規定或約定,仲裁的進行均不對外公開。這充分體現了保護當事人商業祕密、維護當事人商業信譽,同時又尊重當事人的原則。

6、仲裁具有廣泛的執行效力。

我國《仲裁法》規定,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具有同樣的執行力;我國是《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締約國。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在締約的140多個國家、地區得到承認和執行。而法院判決只在本國領域裏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而法院的判決,如果沒有司法互助協議,是不能得到外國法院的承認和執行。

三、仲裁利弊並存,仲裁的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仲裁的程序簡單,一裁終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時,又失去了再審的監督作用,沒有了當事人進一步主張權利的迴旋餘地。

2、解決糾紛的成本較高。由於仲裁程序的規範化,造成申請仲裁的費用過高。

3、仲裁協議形式要件過於僵化。《仲裁法》第16條、第18條的規定,一個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同時具備三個形式要件,即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樣過分的約束,使許多當事人本有意願將糾紛提交仲裁但因非關鍵性內容的欠缺而導致無效,違背了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最初意願。

4、社會上對仲裁法宣傳不夠,使得人們對仲裁的瞭解程度遠不如對訴訟的瞭解程度,因而容易使人們產生思維上的定勢:有了爭議和糾紛就去找法院。同時,仲裁進行之中或裁定作出之後,仲裁機構的強制權力有限,強制程度弱化,容易使人們產生對裁決效力的懷疑。

近年來,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社會關係的進一步複雜化,造成大量訴訟的出現,使得訴訟不堪重負,嚴重影響了訴訟的公正性和效率性,而仲裁作爲訴訟以外的糾紛解決機制,具有高效快捷、專業化強、自主性大、保密性強、執行力廣等優勢。因此,有必要讓人們充分認識仲裁製度解決爭議和糾紛的作用,更多地選擇和利用仲裁方式,進一步加強仲裁在社會糾紛解決機制體系中的作用。

綜上所述,仲裁和訴訟有着根本性的區別,很多人對仲裁的瞭解度還不夠,仲裁與訴訟相比,可以使得案件的處理效率更高,當事人的自主選擇性更大,而且仲裁可以得到充分的執行,因爲訴訟的案件太多,社會關係複雜化,很多人難以透過訴訟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