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承攬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共有四種: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但是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